南通市紫琅中学财务制度
文章类型:政务公开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2日17:37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要全面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坚持依法按章办事。

第3条 开展财务管理,要坚持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组织收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资产效率;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4条 本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室是学校财会管理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学校财会工作全面负责,对重大财会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5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长室明确一名主管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开展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为学校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和其他各项任务服务。重大问题由校长室集体研究决定。

第6条 学校设置会计室,会计室在校长室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7条 会计室参与拟订学校 经济业务计划,参与经济业务决策。对重要财会事项,如财务制度建设、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筹集和调度、财务收支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收支管理、特殊事项的账务处理、内部财务报表的制定、对附属单位的审计等,由会计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决策;其他部门办理的业务,涉及学校预算、资产、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方面的,如经济业务计划的制定、部门收支定额的制定、大型设备购置、新建和改扩建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资产出租出借和出售、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涉及财会业务的,如工资调整、固定资产在内部各机构的调整、资产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变动、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等,应当事先告知会计室。

第8条 下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和食堂,相应设置财务机构,其财会人员由学校选派和管理,其财会业务归口会计室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编报财务报表,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9条 校长对财会工作全面负责。主管校长根据分工承担具体领导职责。财务负责人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财会工作的具体组织。其他财会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办理财会业务,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 学校财会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

第11条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量和行业特点,我校设置的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为:委派财务负责人兼总账(由主管局委派)、出纳会计、固定资产管理员。

第12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具体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预算草案,拟定内部财务制度,提出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财务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财经纪律,积极组织收入,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并分析其使用效益,做到管理全面、及时,措施得力。

第13条 出纳岗位具体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活动,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做到手续完备,真实准确,及时传递,日清月结。

第14条 总账岗位负责登记总账,负责登记、清理各类往来款项和代管事项,防止发生呆账。建立必要的结算手续制度,办理结算业务,对各类往来款项进行分类核算。按要求编制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报表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财务分析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15条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负责财产物资的购、发、领、退、报损等的记账工作,同时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三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其分类编号。参与编制购置和更新改造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定额管理。定期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16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三节 岗位职责

第17条 校长岗位职责。校长是学校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全校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财务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2.对财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业务素质,按照规定定期对财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3.领导财务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秩序,并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4.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批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审阅本单位的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5.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满足日常教学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6.科学合理地组织和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学校资产利用率,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培养、选拔、任用学校及附属单位财会干部。8.领导和督促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建设。9.采纳合理化建议,改善单位财务管理。

第18条 主管校长岗位职责。1.协助校长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校长室的决策具体组织处理各类经济活动。2.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内部审计工作,采取措施提高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3.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加强督促考核,为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4.参与本单位经济、业务决策。5.审查本单位的预算、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财务报告,并报校长批准。6.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等,并检查分析其执行情况。7.审查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单位重大收支项目进行审查。

第19条 会计室职责范围。会计室在校长室领导下,履行学校经济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学校全部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1.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拟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编报全校年度经费预算。拟定校内各部门经费分配方案。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定期考核、分析。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同时进行决算分析。3.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4.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保证学校资产不受损失。5.科学地组织全校的财会工作。建立和健全财会管理和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岗位责任,规定会计工作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财会工作任务。6.会同学校总务科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查清盘盈、盘亏的原因,写出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7.加强财务活动分析。定期分析、研究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8.加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审计。

第20条 财务委派负责人职责权限。在校长领导下,主持会计室日常工作。其职责权限是:1.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发挥财务工作的预测、反映、控制、监督、核算等重要职能。2.负责会计室日常行政管理,检查、督促各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会计人员进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3.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拟订内部财务制度,经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并根据客观情况不断加经完善。5.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工作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提高经济效益。6.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单位的经济业务关系,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各项工作。7.兼管稽核工作,监督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会计制度和批准的预算。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8.参与编制经济业务计划,制定定额和各开支标准,签订经济合同,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工作,参与组织全校资产管理工作。9.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10.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11.加强会计室安全保卫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第21条 总账岗位职责权限。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遵守各项收入制度,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2.参与编制学校经费预、决算,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定期检查财会计划执行情况,公布预算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3.按照会计法及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时登记账薄,并按规定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做到账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4.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制止,并向校领导反映。5.参与组织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人员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6.管理会计档案,负责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7.参与制定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并积极落实,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8.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活动实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办并有责任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22条 出纳岗位职责范围。1.负责学校全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管理有价证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认真复核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字,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2.每日按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每日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每月底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于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月末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同时提供资金结存情况。3.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需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编制记账凭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传递。4.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与经济业务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都要附在记账凭证后,不得遗漏。5.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充库。6.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存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7.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8.认真填制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账结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使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9.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10.出纳人员的聘任应符合回避制度,同时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 会计人员任用和考核

第23条 财务负责人兼总账由主管局委派。学校内部一般会计人员由学校任命。

第24条 总账会计任职要求:(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1)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2)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珠算技术普通五级以上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初级证书;(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4)遵守职业道德。

第26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并按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办理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商业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单位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

第27条 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做到账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账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合格。在此基础上,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取得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

第28条 会计人员人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1)违反财经纪律;(2)账目不清楚,处理混乱,不准确,账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3)由于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等原因,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29条 学校一般会计人员由主管校长或后勤总务科负责考核,财务负责人由校长和主管局计财科联合进行考核。

第30条 会计人员考核每年至少二次。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集中考核三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进修、职称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1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节 财会人员学习、培训

第32条 财会人员应定期参加学习的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关于财经类的法律、法规,学习国家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业务素质;财务人员还应自觉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33条 财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和学习,以不断接收和掌握财会方面的新知识和新方法,使自己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

第34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学习,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经费和时间上的保证。财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

第35条 学校要对财会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方面。

第六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36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37条 移交人员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38条 移交时,按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完整无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和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明细账余额和总账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须交接清楚。

第39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总务科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要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清册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40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第41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42条 财会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43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要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科目。会计工作中,可以只写会计科目不写科目编号,但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44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在3日内及时送会计室。会计室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等等。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格式采用通用记账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账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第45条 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有关货币资金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当日按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记账凭证一事一单,当日同类经济事项可以合并编制。出纳人员3-5天将记账凭证交总帐会计审核。不得跨期、积压和丢失。总账会计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月底登记完毕,各日记账、明细账与总账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46条 在适应学校的规模和特点、满足管理需要、组织严密、简便实用的前提下,本校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和日记账采用三栏订本式账簿,材料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其他明细账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账簿。总账和明细账平行登记。

第47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经校长审阅并签名后方可报出。会计室要按照制度和上级部门规定编制报表。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报表要准确、真实、全面、及时。

第48条 账务处理遵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9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说明采用汉字。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50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学校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51条 学校组成稽查小组,稽核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对本单位财务进行稽查。

第52条 稽核人员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责,按程序及时开展稽核工作,按月提交稽核报告。

第53条 稽核人员对学校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程序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计划外的、违法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制止和纠正,如无效,要向单位领导汇报;对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查各项预算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

第54条 稽核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各类经济合同、各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账凭证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2)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3)记账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是否完备。(4)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经过审核,如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办法及时更正。

第55条 稽核人员对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管理的要求、各类账薄的登记

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总账与明细账是否平行登记、月末各相关账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账簿的启用、结账和对账、记账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56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57条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审核签署的凭证、账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58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内审小组。

第59条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办理经济业务的规范化。

第60条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财务会计。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61条 财会工作遵循职务分离和账、钱、物三分管的原则。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证明人员、验收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职权明确,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1.会计室内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2.总务科设资产管理员、财产物资采购员、保管员三个岗位,分别由三人负责。3.出纳会计不兼管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会计室之外设立兼职审计小组,监督财务工作。会计人员不兼任内部审计工作。4.审批支付款项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出纳。5.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采购员、仓库保管员。6.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相分离。7.收支审批人员自身直接经办的业务应当由指定的其他单位领导人审批。

第62条 学校收入的范围、标准等须由物价及主管局批准后执行,各项财务支出和预付、暂付款都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收入必须开具规范票据。

第63条 总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收入、支出、往来等明细账定期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若有不符,须查明原因。

第64条 财务印鉴必须分别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加盖印鉴时要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65条 各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不得越权,不得失职。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66条 出纳岗位的工作,必须要严格按岗位职责的规定办理。

第67条 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验收入库制度。单位要经常组织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对库存物资要经常清查盘点。

第四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68条 原始记录是与财务活动有关的各类文字、数据的原始记载。各种收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商业性发票、各类票据存根、各类内部自制作证、出入库单、固定资产验收和领用单、资产使用情况记录、各类经济合同和协议、购货清单、业务支出类凭证、个人签收的收据和外单位的收据、领导关于经济活动方面的批示、财务会议记录、各类基建工程预决算、银行各类证明单、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记录、人员工作情况记录等等,都作为原始记录进行管理。

第69条 各类原始记录必须根据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按设计的格式及时填制,内容填写要全面、清楚,要有填制人签名、盖章。

第70条 自制的原始记录格式由会计室按要求与其他各学科部门协商统一设计,统一印刷,需到有关部门购领的票据(如收费收据、财政结算票据、发票、银行结算票据等)格式按其规定执行。重要的原始记录建立购领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备查登记簿。

第71条 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除属于原始凭证类的可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外,其他的原始记录也要装订成册,分类存放,专门保管。

第72条 有关人员要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手续完备情况审核。各原始记录是否真实、清晰、全面地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相关的原始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数字是否一致,原始记录是否齐全,经济合同类的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73条 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如确需更改,要由填制人更改,并同时在更改处签名、盖章。原始记录填制人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第74条 原始记录经相关人员签名和领导审批后,有关人员据以办理各类经济事项。

第五节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75条 财务收支实行联签制。

第76条 事业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房产出租的年租金标准经校长室审定后执行。

第77条 支出性原始票据应先由财务负责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审批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78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等费用支出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凡是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范围内的购置应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79条 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核定人等签名手续。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单据、材料如出入库单、签名表、工程预决算表、购件清单、工时统计表等原始资料都要附在原始凭证后。

第80条 发票要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如基建、维修发票要有总务主任签名,实习费用票据须有专业主任签名。

第81条 单位领导人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具体把关。

第82条 主管校长对审批的财务收支承担责任,财务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83条 票据管理包括对向财政部门购领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结算票据、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学校不得私自印刷票据替代上述票据。

第84条 学校所有票据的购领、保管、管理统一归口会计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总账会计负责。

第85条 收费收据和结算票据必须到财政部门购领。其他业务需开具票据时,必须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购领。

第86条 发生经济业务,应提供票据的必须提供票据。

第87条 项目须填写齐全、数字正确、内容真实。不得涂改、撕毁、转让、销毁和拆本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

第88条 各种票据不可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

第89条 票据使用必须按顺序用双面复写纸套写。若需作废,不得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后,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第90条 银行结算票据在购领时必须登记起止号码,使用时进行领用登记;因书写原因需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使用后的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后。

第91条 票据使用后存根联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第92条 总账会计应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
 
第七节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93条 学校总账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94条 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95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96条 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室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交档案室保管。档案室设专室保管。

第97条 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拆封的应会同会计室和经办人共同参加。

第98条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99条 本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名称、日期、调阅人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

第100条 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复制的,要经主管校长同意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

第101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传票和汇总表)、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应保存15年,现金、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要保存2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决算作永久保存,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

第102条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会计室和档案室共同鉴

定,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再送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会计室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应当抽出,另行立卷。

第103条 加强会计档案科管理。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同时要努力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烂。

第八节 收费管理制度

第104条 学校收费工作统一归口会计室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向学生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新学期初向学生收取一切费用均要做到“五统一”,即: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基础上和收费标准收取;2.统一持收费许可证收费;3.统一使用教育收费卡;4.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5.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

第105条 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主要包括学费、杂费、代办费、住宿生住宿费、借读费、自行车管理费。

第106条 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各种押金和费用。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107条 学期初收费时,总务科要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以及代办费的预收范围及标准对全校公布,同时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以便群众监督。

第108条 代办费管理办法。1.代办费在每学期初和学杂费等一起一次性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和中途补收。会计室统一管理,设明细账,分班分项核算。学期结束时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结算情况对全校公布。2.各项代办支出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范围的部分,会计室不予办理。代办项目取得的折扣、回扣、折让等一律冲销代办费支出。3.代办费属于代管款项,不属于单位的资产,单位不得挪用。

第109条 收费减免规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仍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具体程序和办法为:学生先凭民政部门的“救济证”、当地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校长室提出应交纳费用的分期交纳或减免的申请报告,然后由会计室会同教务处调查证实,校长室根据调查材料研究决定分期交纳或减免学费等费用的学生名单。

第九节 会计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110条 出纳会计每晚应将有价证券、重要结算凭证、票据、库存现

金放于保险柜中,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银行,放在保险柜中过夜的现金不超过1000元。

第111条 已盖印鉴的本单位签发的支票,应当天使用,当天无法使用的,应作“作废”处理。

第112条 印鉴保管人员每晚将印鉴放在保险柜中。

第113条 结算支票、各种票据应和印鉴分开保管。

第114条 当天收取大额现金时,应及时解送银行。到银行送、取大额现金时,应有保卫人员陪同。

第115条 保险柜警报器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后都应打开。钥匙由出纳会计一人保管。

第116条 会计室的门窗及房屋等硬件设施必须坚固防盗,各种火源应该远离账簿、报表等,注意防火。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117条 学校必须在新的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118条 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所有的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第119条 编制下年预算前,要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预计和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学科合理和收支定额,对具有重大影响、资金规模较大的下年度重点项目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120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究实效,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同时把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资金放在优先安排的位置上。

第121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22条 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打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123条 对每项收支指标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确切可告的资料和收支变化规律,认真进行测算和计算,切实做到各项数据真实可靠。学校编制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124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第125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足额,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办理超预算的收支。

第126条 大型设备购置和基建维修专项工程,必须先论证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同时对其是否能被充分利用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论证的结果来决定购置的种类、数量和基建维修工程的规模、式样、内部设备等方案,再根据论证后的方案编制预算。做到物尽其用,减少隐形浪费。

第127条 会计室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

拒等各项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会计室按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再作必要调整。

第128条 预算编制工作具体由会计室负责,平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校长室要带头执行预算并严格监督。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129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

第130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种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取得预算外资金先解缴财政专户。

第131条 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广辟财源,增加自我发展的能力。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起来。要保证各种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取之合法、得当,用之合理。

第132条 所有收入必须归口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其他部门不得经管和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133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实现。

第134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必须先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再从财政专户核拨回的收入记为“事业收入”。各项事业收入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设立、调整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135条 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批准

的预算有计划、合理地安排使用;遵守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项支出由财务科归口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勤俭节约,讲求资金使用效益,控制管理性开支和人员费用开支逐步提高业务支出的比重。

第一节 人员经费管理

第136条 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支出考核的依据和标准。不得滥用临工,在充分调动在编职工积极性的前提下,人手仍然紧张的,可使用临工,临工月工资实行定额管理。

第137条 校在编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独子保健费、职工医疗费、丧葬费及遗属补助、职工探亲差旅费、职工福利费其它)的提取和支付,严格按财政和其他部门制定的政策及规定执行,超标准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支付。

第138条 社会保障(包括住房公积金、房租补贴、医改补贴、社保其他)的提取和支付,严格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139条 校调进调出人员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支付时间及标准按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公用经费管理

第140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坚持民主理财、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单位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把住审批关,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公用经费管理的具体要求是:1.办公费由办公室拟定各科室定额,交主管校长批准后,实行定额分配。2.水电费由总务科分生活区、教学区、办公区等区域分别装表,拟定各区域支出定额,交主管校长批准后实行定额管理。对于超定额部分,要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加以控制。3.差旅费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4.电话费实行装机审批、费用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5.设备购置和基建维修专项工程,在经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和维修的方案,并报校长室审批。维修及零星基建项目,由总务科负责先报预算经校长室审核后,预付工程款30%。内部工程承包、材料加工制作等工程项目完工后经总务科验收、分管校长签批、决算报教委审计科审计后,凭工程业务发票和材料发票到会计室办理结算手续。上述维修和零星基建以及接收其他劳务时,收款人须提供经审核后的工料计算单、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6.基建项目必须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未完成上述程序的项目不予付款。按工程进度、按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付款,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专用票据。

第141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1.学校的业务招待实行归口安排、定额

管理、单独列项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办公室归口管理。2.公务接待凡须安排就餐的,按对口接待的原则,由负责接待的科室填写《接待通知单》,报分管校长审批。《接待通知单》应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接待标准、陪同人员、就餐地点等内容。未经审批,其费用不予报销。3.公务接待标准,县处级干部每人每餐80元,科局级干部及县处级其他人员每人每餐50元,各县(市、区)、兄弟学校及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就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可到定点的一、两家饭店就餐。4.学校原则上不安排陪餐,确有需要,每批客人限陪一次。5.学校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业务招待标准。确需提高的,须经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超定额部分,不予报销。6.食堂每月将上月发生的招待费逐笔填入《业务招待费用结算清单》,同时附《接待通知单》结算联及菜单分别交对口科室核对签字,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会计室报销。外来的招待发票须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按标准核对后,送主管校长审批。7.业务招待费应严格归集在“事业支出-业务招待费”科目中,不得转移。

第142条 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费(含离、退休费和其它费用)按组织、人事和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143条 医保金、失业保险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按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144条 上缴上级支出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145条 结余是指在一定时期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146条 年度终了进行结余核算时,首先要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属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列支。收支、结转后如有结余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基金。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147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

第148条 以年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固定资产出售收入、变价收入也计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修购基金的使用要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加强修缮、购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强化项目管理。

第149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职工福利基金坚持量入为出、计划开支的原则。重大开支项目的计划安排、支出决算要经职代会同意,接受教职工监督。不得平均发放或作为奖金使用。

第150条 专用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不得随意改动。提取比例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确定。专用基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互相占用、挪用。

第151条 专用基金要先提后用、专户核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对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152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货币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153条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均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

第154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收支和购置专控商品,须通过转账结算。

第155条 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任何人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156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下班后,办公桌内不得存放现金。大额现金的缴存、支取须要有保卫人员陪同。

第157条 现金限于本单位使用,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158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人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159条 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160条 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只能办理自身的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不得透支;银行结算票据的开具必须准确规范。

第161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经济业务活动按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日库存现金余额要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有未达账项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银行对账单装订在记账凭证中。

第二节 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第162条 教职工因出差借款,必须合理测算所需量,一般控制在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零星开支的范围内,不得随意多借。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以车票日期和购货发票为凭)。逾期不办理,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其借款,直至清账。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163条 因公借款时,必须先填写三联借据,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到会计室借款。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第164条 学校替教职工代垫的各种款项(如水费、电费等),要及时回收、扣还,一般应在发放工资时扣回。

第165条 会计室每季末对应收款项进行一次清理结算。应收款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五年以上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校长室研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节 存货管理制度

第166条 存货是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等。

第167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存货由总务科归口管理。总务科指定专人专职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

第168条 总务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管理条件、正常业务活动的具体

需求等因素测定最经济合理的存货储备量。存货储备既要及时调整贮备品种,防止积压,又要提高存货工作的适应能力,做到保障供给,优质服务。年初根据需要由保管人员和各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总务科审核后编制存货采购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采购时要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同时要做到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大批、大额的采购必须实行批发采购。总务科必须在吸收有专业人员参加的基础上组织对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填写入库单,由保管员和采购人员签名,财产物资保管员据以登记材料明细账。领用时,总务科开具出库单,由领用人员和总务科长签字后,保管员据以发放,各种随买随用的零星物资不需入库,由采购人员和使用部门签字验收并说明用途,报领导审批后,直接列报支出。

第169条 存货的保管存放要便于收发、检验和盘点,并考虑提高仓库利用率。保管人员要及时、齐备、按质、按量地发放存货。

第170条 加强对仓储存货的管理。存货要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领用要按计划审批,调拨要手续完备,报损要查明原因,做到计划购置,合理储备,充分利用。

第171条 利用存货的多种效能的特点,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和废物回收。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172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73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辆、医疗设备、炊事设备、床具被服、其他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根据此分类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174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一般有按原始价值计价、按重置完全价值

计价两种方法。具体计价方法为: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人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的市场人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注明的价值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价值。

单位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4.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175条 总务科根据事业计划和业务活动的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正确核定固定资产的需要量。

第176条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和谁用管的原则。总务科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总务科对全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房屋、建筑物、土地绿化、一般设备、由总务科直接管理。图书、各种专业设备分别由图书馆、各专业科、实验室等部门在总务科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前提下进行管理。

第177条 建立账、卡核算管理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卡片可一式两份,由总务科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总务科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会计室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178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总务科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存放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决算资料,改、扩建记录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179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尤其是在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由总务科和会计室具体组织,各使用部门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查明学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是否正常等,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妥善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180条 凡是达到基建投资额度,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学校自筹资金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方能施工。总务科安排专人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基建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必须编造完工决算清册,详细记载完工项目、规格、性能、单位、数量、造价、技术特征、建造日期,连同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一并交给总务科,据以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填制《基建工程完工项目验收单》,会计室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入账,增加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对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室要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基建账进行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建项目决算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181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方向及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经过研究论证,并由校长室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购置大型、贵重固定资产,还应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购置专控商品,要严格按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办理。购入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科进行验收。对专业设备或技术性强的设备,还应会同使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基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建等)项目和购置财产物资,属于政府集中统一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182条 调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调入,都应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所列名称、规格、数量,认真进行核对、验收,然后交付使用。对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全新的固定资产按原购置价格或国有规定价格调入;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质论价;对不能合理作价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

第183条 确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总务科提出建议,并编制预算、方案,会计室参与论证,报校长室批准。自制固定资产完工后,应对实际耗用的工、料、费进行清理核算,并填制《自制固定资产报核单》,由总务科验收,会计室凭以登记入账。

第184条 接受捐赠物品,凡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总务科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185条 总务科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对于房屋、建筑物,应做到合理使用,尽量满足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并注意维护保养,以延长使用年限。对于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制订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校验、检修,解决保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保证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2.严格禁止任意拆改固定资产;必须拆改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要求拆改的原因,拆改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等,交主管校长批准。3.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对于精密度较高的设备,要指定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管理。4.对精密仪器,应制订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和交接制度。对被服装具的领用、保管、洗换、报损、报废和退库,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实行定额管理和以旧换新、交脏领净制度。对专业图书,应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建立借阅制度,严防图书的损坏和丢失。对一般家具、器具,可以根据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三定”,即定位置、定数量、定管理人员,要求做到物有人管,人各有责。

第186条 校舍、校产维修管理规定:1.学校总务科具体负责校舍、校产的维修管理工作。2.总务科要经常检查各项固定资产、校具、建筑物、道路的使用情况。发现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3.各种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总务科要在年初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被修理房屋、建筑物、校产、校具的名称,修理的范围或体积、面积,修理的原因,用料教,工时数,计划用款,所能达到的使用期限及应具有的技术指标。经领导审批后送会计室列入综合预算。4.维修费在500元以上的各类维修项目,承修人要编制预算,预算要经主管校长批准。完工后由总务科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部付款。5.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的资产所需维修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节 财产清查制度

第187条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租出的),各类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借入款项,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188条 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会计室和总务科牵头,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独立工作,不受外来干预。具体采用实地检查的方法,对固定资产、存货、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逐项核对。查明账存数和实存数是否一致。

第189条 财产全面清查每年年度终了前和学年度终了后举行,年度中间每季度进行局部清查,具体范围由总务科和会计室确定。现金要逐日核对余额,银行存款每月至少与开户银行核对一次。

第190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属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人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有关的支出科目;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清查出不需用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物资,报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191条 单位要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要求,设置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有关附表及劳动情况月报案往事款明细表等。

第192条 报表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具体要求为:1.数字真实。2.计算准确。3.内容完整。4.报送及时。

第193条 编制报表时,必须注重报表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编制,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指标体系的完整性。

第194条 财务报表编制,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数字。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195条 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196条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197条 在调查、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本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阶段的财务工作,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下一步的工作打算,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要求有事实,有总结,有分析,具体建设性。

第二节 财务分析制度

第198条 一切财务行为或财务活动、财务状况都是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199条 预算编制的分析。要求分析预算资金的重点流向或侧重点,计算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定员定额的指标是否先进,财政补助的可能性,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200条 收支情况的分析主要是分析收入支出进度,超收减收、超支节支的原因,收费的标准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闲置房屋、设备和富余人员利用情况,支出的结构和支出趋势,支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201条 净资产分析主要是分析净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各种资金的增减动情况及原因,结余及其分配情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202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4.本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制度。5.单位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203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为本单位及其附属经济实体的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为:1.监督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作了及时合理的调整。2.监督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金额纳入预算管理。3.监督开支标准,开支的计划性。同时监督支出制度的执行情况,力求节约支出。4.监督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5.监督有无滥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6.监督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204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稽核小组、财务人员、内审小组、总务科及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205条 学校设立内审小组,小组成员由教职工代表4名、工会委员2名6人组成,通过教代会选举产生。内审小组依法独立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包括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内审小组于每季度的15日前对上季度的经济活动情况按审计工作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意见要形成书面文字向职代会和校长室报告。

第206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督资金收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207条 学校要建立内部审计的机制,定期组织自查。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校财会工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208条 依法保护本校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209条 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要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要与本制度衔接一致。

第210条 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211条 本制度由校长室解释。

第212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紫琅中学

                                   二OO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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